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038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