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038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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