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825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徐健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