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8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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