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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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19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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