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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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明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天數(如幾天為一期)?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曾明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