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04號原告 陳秀美 被告 張兆均 黃宥升 許荏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法官陳碧玉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