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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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9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景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5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1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景芳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景芳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且此舉確使偵查之員警得以迅速特定肇事者而減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因一時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及雖有賠償意願,然因賠償金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共識,而無法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暨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過失情節,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無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1502號

  被   告 黃景芳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景芳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6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澄清路與澄明街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彎,適有 楊洺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澄清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兩車因此發生碰撞,致楊洺權受有胸部鈍傷併右側第5-7肋骨骨折、右側創傷性氣胸、腹部鈍傷併肝臟撕裂傷(AAST第三級)及腹內出血等傷害。黃景芳則於車禍發生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在現場等候,並於警方到場時,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楊洺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景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機車發生交通事故,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轉過去時沒看到告訴人機車,我有注意左右來車,確認沒車才左轉云云。

2

告訴人楊洺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

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4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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