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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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

上訴人 劉禹彤劉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芷菱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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