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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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家訴字第六號
原告 李陳村 訴訟代理人 陳加雄 原告 陳加興 原告 張簡 陳百合 訴訟代理人 陳加順 被告 陳月娥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准將兩造被繼承人 陳清水 所遺坐落高雄縣○○鄉○○段○○○○○○○號田地『八二一』平方公尺、同段三一六-四三地號田地三一二平方公尺、同段『二九五』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將兩造被繼承人陳清水所遺坐落高雄縣○○鄉○○段○○○○○○○號田地『八二二』平方公尺、同段三一六-四三地號田地三一二平方公尺、同段『二九五-一一』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莊松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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