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汪建州 即晨興起重工程行
相 對 人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
並依據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48,000元,聲請人復撤
回假扣押之聲請,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以左營華夏路郵局
4101-5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詎遭郵務
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而無法送達,雖相對人營業處所
地址並未遷移,但實際上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地址至今仍設於嘉義縣○○鄉○○村○○
路○段○○號1樓,而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證信
函予相對人,遭郵局退回,且退回之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
明「招領逾期」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單、及聲請人提出之信封及存證信函等件在卷
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函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及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公司有無營業
情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炳瑺現今是否居住於臺北市○○
區○○街○○○巷○○號(下稱系爭房屋),而經嘉義縣警察局
中埔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別派員實地查訪後
,函覆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炳瑺父親 黃清山 表示現今相
對人公司所設地址已無營業;系爭房屋現住戶表示黃炳瑺並
未居住於系爭房屋,且不知其現居住所等語,有嘉義縣警察
局中埔分局警局103年4月1日嘉中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函附照片1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3年3月25日
北市警同分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考,復查無其他
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故本件公示送達之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良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