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補充理由書
                102年度鳳小字第120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吳晃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補充判決之事實及理由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簽帳消費積欠信用卡款
  項新臺幣(下同)37,735元,迄今均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獲置理。嗣訴外人兆豐銀行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為
  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當初伊是欠訴外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錢,原本已
清償剩下1萬多元,後來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與兆豐銀行合併
後的程序伊都不清楚,原告後來才通知伊要還款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暨
繳款歷史明細表、讓渡書、公告、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被告
雖以前詞置辯,然其並未提出清償證明以供本院審酌,且原
告既已依法將本件債權讓與以登報方式予以公告在案,足認
該債權讓與對被告亦發生效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自屬有據,被告前開辯詞
,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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