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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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爰裁定限期命原
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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