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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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9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合意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61年2月16日因求女心切,將不詳姓名人士所生之女即相對人虛報為自己之長女,並至戶政事務所登載相對人於00年0月00日出生、父為 陳文勝 (已歿)、母為聲請人,然兩造並無真實血緣關係,爰依法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逕為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方面:同意聲請人之主張,兩造間未有親子血緣關係,相對人無法理解伊的原生家庭為何。並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逕為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四、按就法律上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縱就親子關係之存否當事人間並無爭執,如有更正戶籍上記載之必要,俾使身分關係明確時,該當事人間亦應認有確認之利益。本件戶籍資料上有關聲請人為相對人母親之記載,有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出生登記資料等為憑,即足使聲請人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依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裁判,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有即受本件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是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於114年5月27日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為證。依上開報告記載略以:「受檢者為乙○○、甲○○○。根據D8S1179、D21S11、D19S433、FGA、D10S1248、D12S391等位點之遺傳標記分析結果,據以排除『甲○○○是乙○○的親生母親』。」等語,是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依法必須藉由法院裁判始能還原身分,此訴訟之提起實不可歸責於相對人,故聲請人本件聲請雖於法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相對人所為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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