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與原告訂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止,按月給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另約定被告丁○如遲延清償時,即視為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按上開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丁○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同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明細分戶帳、應收利息明細表及借款契約書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另約定被告丁○如遲延清償時,即視為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按上開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丁○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明細分戶帳、應收利息明細表及借款契約書各一件為證(見本院卷第九至十二頁)。被告二人於相當時期前受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已如前述,則被告二人對於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F0~T40
┌─────────────────────────────────────────────┐│附表:(單位:新台幣(下同))│├─────┬─────────┬───────┬─────────────────────┤│債權│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金│算期間│(週年利率)│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柒佰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百分之九點四二│略│略│││二十九日起至民國八│五│││││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止│││││├─────────┼───────┼──────────┼──────────┤││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百分之十點四二│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五│十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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