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6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王秋翔
被   告  胡金蘭胡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26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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