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美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3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美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為新臺
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