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宏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17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宏益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一行記載「侯宏益前曾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應更正為「侯宏益前曾因公共危險、竊
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語,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