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健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訊問後,依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5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被告犯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另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復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其刑責之重,若判刑確定,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