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 黃宏惟 即榮輝企業行被告宇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以10
1年度司促字第3263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52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