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洪江琳
被 告 許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靜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洪江琳
被 告 許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