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斟酌本件被告死亡之事實,仍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自有未洽,檢察官執此理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應予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洪乙心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