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二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目的,一再違反建築法令,搭蓋違建對公共安全影響甚鉅,以及犯罪後之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