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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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六0號
上訴人翔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楊金順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劉默容 律師
陳明宗 律師被上訴人 周買周可安 祭祀公業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上訴人兼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 律師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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