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一)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二)受刑人行為時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但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三)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較不利於受刑人。受刑人所犯各罪,經減刑後均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雖定執行刑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7.4│95.6.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5年偵字第16817號│臺北地檢96年偵字第2135號││年度及案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實審├────┼─────────────┼─────────────┤││案號│96年上訴字第4289號│96年上易字第1756號││├────┼─────────────┼─────────────┤││判決日期│97.1.8│97.1.31│├───┼────┼─────────────┼─────────────┤│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決├────┼─────────────┼─────────────┤││案號│96年上訴字第4289號│96年上易字第1756號││├────┼─────────────┼─────────────┤││判決確定│97.2.4│97.1.31│││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