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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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東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63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334號被告莊東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期滿。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7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東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20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33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109年1月21日,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依職權送請再議而確定,並於110年7月20日緩起訴期間屆滿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950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75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8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83號卷第97頁)在卷可稽,是扣案透明結晶1包,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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