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雲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雲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羅雲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暨偵查卷證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卷內相關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及鑑定報告(見108年度偵字第35015號偵查卷第46-1至52頁反面、第92頁),堪認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副)│├──┼─────────────────┼─────┤│1│仿冒「BLOGO」商標之入耳式耳機│1│├──┼─────────────────┼─────┤│2│仿冒「BEATSBYDR.DRE」商標之頭戴│1│││式藍芽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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