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庚○○被告丁○○被告辛○○(即黃被告壬○○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