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0號
上訴人甲○○兼被告右列上訴人兼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為第一審判決。茲據上訴人兼被告於逾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命停止原判決之執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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