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諭令羈押,現已深具悔意,早有戒毒計劃,因被告之母體弱多病,被告又係家中獨子,亟需返家照料,而所犯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無羈押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10月31日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羈押( 嗣業 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於96年12月1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779、19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在案)。然被告因另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犯贓物罪、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2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六十日確定,且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17日向本院借提執行,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執行期滿日為97年10月16日,再自97年10月17日接續執行拘役部分,應迄97年12月15日始行期滿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發監執行,顯非本院羈押之被告甚明,是其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自屬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