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聲請人丙○○(原名 林雅惠 )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
二、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是否已毀諾?若是,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如聲請狀所述配偶 歐晉宏 「因公司制度變更致收入不穩定」,且其「自身亦負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請其所任職公司出具制度變更之證明等)。次應提出聲請人現懷有身孕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釋明所提出之彰化銀行存褶影本分別載有「
96.11.05匯款( 億晟 國際有)114,831」、「96.12.10網轉(億晟國際有)10,776」、「97.01.23匯款(NANS)33,000」、「97.01.25網轉(駿暢科技股)13,000」、「97.02.0128,000」、「97.03.05網轉(駿暢科技股)33,163」、「97.03.25匯款(國泰人壽)4,190」、「97.03.27本交(0000000000)15,520」、「97.03.27CD轉跨行(0000000000)1,465」、「97.04.08網轉(駿暢科技股)10,705」等金額之取得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對乙○○、甲○○負有債務之依據、「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歐晉宏暨子女歐○姍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配偶歐晉宏、子女歐○姍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2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歐○姍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上開2人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含95暨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九、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清楚之計算方式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十、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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