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伍點肆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1年7月1日與原告訂立以信用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信用卡之後,91年7月1日至93年8月7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周俊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