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4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
主文譯本,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命准許與被告離婚,因被告係越南國人,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予空白)、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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