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4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乙○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乙○之大陸住居所)。
二、申請被告乙○進入台灣地區之相關文件。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