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執行完畢。復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二七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三八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戒治所評定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因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甲○○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仍不知悔改,竟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停放於彰化縣○○鄉○○村○○路湳雅國小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後,再以針筒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自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坦承不諱,且其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為警查獲後,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現場照片二幀為憑,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二七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三八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戒治所評定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因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應依法論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該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末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受徒刑之執行後,仍未能戒斷,再犯本案之罪,顯然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之良法美意,然考量其僅施用第一級毒品一次,及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自白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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