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號),經本院板橋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參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女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西 』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五月間某日起,連續二、三次由甲○○提供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房屋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每星期二、四各開獎一次為一期),並設置從「0一」到「四七」共四十七個號碼供人簽選,再由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以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其賭法分為「二星」、「三星」二種,「二星」係由簽賭者自上述四十七個號碼中任選二個號碼為一支簽,「三星」則係任選三個號碼為一支簽,每簽一支賭注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元,由甲○○將簽賭者所簽號碼及支數匯整後再交予『阿西』,以核對香港政府每星期二、四開出之六合彩號碼作為輸贏之依據(亦即俗稱港號或臺號)。凡賭客簽中者,「二星」可得五千二百元、「三星」可得五萬元之彩金,未簽中者,其簽賭之賭資悉『阿西』所有,並由其自賭客未簽中之優勢結果,從中牟取利潤。迨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與『阿西』共犯本件賭博所用賭博用屬『阿西』所有之傳真機一台、屬甲○○所有之六合彩簽單三張。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照片六張附卷,及六合彩簽單三張、傳真機一台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與事實欄所示『阿西』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於每期開獎前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犯上開三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又各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皆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助長社會之僥倖心理,並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以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三張、傳真機一台,依序係被告、『阿西』所有,且係供渠等二人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伯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