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搶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詎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間連續犯搶奪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