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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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相 對 人 吳長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05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豐原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侵權行為地點雖在臺南
市,然本院已依職權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又慮及兩
造均居住臺中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認
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因屬強制調解事件,故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