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趙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黃英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趙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