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330號
原 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昉鈺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郁楓
被 告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其中每新臺幣壹拾萬各自民
國一○一年八月六日、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民國一○一年十
月六日、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而
以「還款計畫書」認諾之,承諾自民國101年6月起至12月
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七期於每月5日各向原告清償100,
000元,然被告遲至101年7月3日始清償原本應於同年6
月5日清償之第一期款項100,000元,嗣後即未按期清償債
務,經原告催討後,始於102年3月26日給付100,000元,
然至今尚有500,000元餘款未為給付,為此,爰依兩造前揭
「還款計畫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餘款500,000元及遲
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還款計畫書、律師函及回執、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
揭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