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57號
原 告 邱信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月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