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請人 陳萬保 相對人 陳秋誠 相對人 陳清茂 相對人 陳清盛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誠、 陳秋茂 、陳清盛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秋誠、陳秋茂、陳清盛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查聲請人民國96年度所得0元,無任何不動產、97年度薪資所得100000元,無任何不動產、98年度所得0元,無任何不動產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之人乙節,可堪認定。另聲請人就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00年度司家調字第388號卷足憑。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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