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應由二十日更正為二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民國54年10月20日,與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不符,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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