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羅政平 被告 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99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移轉│價額│││(苗栗縣○○鎮○○段)│(元/㎡)│面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1│498地號│2,400元│420│1,0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