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玉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均 等2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1,
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