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權人 周光宙 債務人勝輝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78號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106年11月1日│99,000元│106年11月28日│├──┼──────┼───────┼───────┤│002│106年11月2日│21,000元│同上│├──┼──────┼───────┼───────┤│003│同上│30,000元│同上│├──┼──────┼───────┼───────┤│004│106年12月1日│99,000元│106年12月1日│├──┼──────┼───────┼───────┤│005│106年12月2日│21,000元│106年12月4日│├──┼──────┼───────┼───────┤│006│同上│30,000元│同上│├──┼──────┼───────┼───────┤│007│107年1月2日│21,000元│107年1月2日│├──┼──────┼───────┼───────┤│008│同上│30,0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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