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包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5,444元│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7年4月28日│逾期6個月內按計息││││月27日起││││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計息││││││││利率20%計付違約金│├──┼─────┼──────┼──────┼──────┼────────┼─────────┤│002│16,332元│自民國97年7│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7│97年8月17日│依核准貸款額度千分││││月16日起│8月31日止│││之二按月計付新臺幣│││├──────┼──────┼──────┤│60元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