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0號債權人 王月品 高雄市○○區○○○路○○○巷○號8樓之1債務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 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80號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106年8月27日│75,000元│106年8月28日│├──┼───────┼───────┼───────┤│002│106年9月27日│同上│106年9月27日│├──┼───────┼───────┼───────┤│003│106年10月27日│同上│106年10月27日│├──┼───────┼───────┼───────┤│004│106年11月27日│同上│106年11月27日│├──┼───────┼───────┼───────┤│005│106年12月27日│5,000,000元│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