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陳日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河運 等2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河運、 徐阿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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