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王俐心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
陳錦升 被告 陳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228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面積336.9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758,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850元,尚應補繳3,41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陳郁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