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王晴慧
訴訟代理人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
被 告 林青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青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以被告無權
占有為由,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280,000元(即依原告陳報之不動產賣買契約書買受系爭房屋
之價格),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65,667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合計為1,345,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
前所繳納之1,000元,尚欠13,3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